火災自動報警係統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,可燃氣體(ti) 探測器中氣敏元件、光纖產(chan) 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。生產(chan) 企業(ye) 應在產(chan) 品說明書(shu) 中明確規定產(chan) 品的預期使用壽命。
火災自動報警係統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。若繼續使用,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(chan) 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複檢要求進行檢測,並進行係統性能測試,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。並應每年抽取係統中的火災探測器,進行下述試驗,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:
1、感煙類火災探測器,抽取4隻,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;
2、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,抽取4隻,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;
3、產(chan) 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,應報廢:
4、產(chan) 品不能正常工作,且無法進行維修;
5、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(chan) 企業(ye) 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(nei) ,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;
6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;
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報廢處理:
1.產(chan) 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《廢棄電器電子產(chan) 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》。產(chan) 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並保持產(chan) 品報廢處理程序,做好報廢處理記錄。
2.電池的報廢應符合有關(guan) 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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